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鄂政电〔2017〕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意义
污染源普查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我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治理情况,建立健全的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市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 “生态化”大武汉和“美丽中国”典范城市建设,补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污染源普查内容包括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及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三、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7年底之前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和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下同)、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2018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成果发布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成立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办公,负责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普查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调、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按照信息共享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国家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驻汉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家、省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与驻汉部队做好衔接工作。
五、普查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六、普查工作要求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7日
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李忠市 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席 丹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何建新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阎忠宁 市环保局局长
孟武康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池少华 市发展改革委巡视员
李保国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熊 波 市公安局副局长
冷军红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马文涵 市国土规划局副局长
赵建国 市环保局副局长
周才志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办主任
郑 利 市城管委副主任
孙 江 市交通运输委副主任
程建军 市水务局副局长
余丽君 市农委副巡视员
柯艳山 市园林和林业局副局长
刘庆香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李 涛 市国资委总经济师
胡 艺 市工商局副局长
徐 涛 市质监局副局长
黄罗俊 市国税局副局长
肖才茂 市地税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赵建国兼任。
附件:武政[2017]2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