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屏软件请按F8键进入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读

【部门】《武汉市行政调解暂行办法》解读

日期:2017年12月01日  信息来源:法制办  字体:【大】【中】【小】
〖打印〗 >〖关闭窗口〗

   《武汉市行政调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7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令第283号颁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具有积极作用。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为了准确把握行政调解的内涵和外延,《办法》对行政调解的定义作了明确界定。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作为调解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通过解释、沟通、说服、疏导、协商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有关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的活动。 

  此外,《办法》还规定,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应当保持客观中立,不得偏袒、包庇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调解行政争议,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 

  (二)《办法》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工作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调解中的职责分工: 

  一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健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并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内容。 

  二是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推进,并明确负责统筹和协调指导本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的内设机构与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的内设机构。此外,还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行政调解工作;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行政调解辅助人员,协助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三是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调解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并承担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三)《办法》对适用行政调解的民事纠纷的范围及具体程序等进行了明确。 

  一是规定了适用行政调解的民事纠纷范围。具体为:行政机关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与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治安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保障、土地权属、土地承包经营、知识产权等事宜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但是民事纠纷已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或者处理的除外。 

  二是规定了对民事纠纷进行行政调解的具体程序。《办法》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分别对行政调解申请、受理以及调解的具体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 

  三是规定了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及效力。为了加强行政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根据《公证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公证机关对行政调解协议书予以公证,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行政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四)《办法》对适用行政调解的行政争议调解范围及具体程序进行了明确。 

  一是规定了适用行政调解的行政争议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对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行政争议进行调解。《办法》规定的可以适用行政调解的行政争议范围、调解主体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保持了一致,同时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进行调解的行政争议。对于因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属于行政和解,《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此也作了概括性规定。 

  二是规定了对行政争议进行行政调解的具体程序。《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分别对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调解的具体程序要求作了明确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的,应当书面提出中止行政复议的申请,调解期间中止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终止行政复议。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终止调解,依法恢复行政复议案件审查。 

  (五)《办法》规定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和规范,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相关文书示范文本,定期组织对行政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对行政调解案件数量、争议纠纷类型、结案方式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相关数据和材料按照规定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行政调解职责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鄂ICP备11011361号 技术维护电话:027-82846670
武汉市人民政府主办 武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武汉市信息中心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