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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解读

日期:2017年10月31日  信息来源:长江日报  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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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武汉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23日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武政规〔2017〕53号)。《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通告》解读如下。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

  为改善空气质量,加强燃用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我市早在2007年、2012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控制区的通告》(武政〔2007〕17号)和《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武政规〔2012〕6号),将武汉市三环线合围区域以及部分外延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近年来,我市通过积极开展禁燃区建设,有力促进了燃煤污染减排,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环境效益。

  随着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在我市新城区的工业园区、城郊结合部等区域仍然分布一定数量的燃煤锅炉,这些燃煤锅炉由于之前不在禁燃区范围内,缺乏限期淘汰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依据,锅炉大气污染排放等成为市民投诉热点和影响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根据我市大气污染源解析研究,燃煤污染是我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燃煤对我市PM2.5的贡献比例达到20%,对我市PM10的贡献比例达到22%。

  2017年3月28日,环保部发布了新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8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我市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定要求,也是我市在新形势下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创建美好生活环境,保障市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的迫切需求。

  二、《通告》明确了哪些燃料是高污染燃料

  《通告》所指的高污染燃料,是指除单台出力大于或者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这里说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这些燃料在《通告》划定的禁燃区范围内是禁止销售和燃用的。

  三、我市重新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包括哪些范围

  (一)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具体包括阳逻大桥-甘棠互通-盘龙城互通-东西湖互通-蔡甸互通-军山大桥-江夏互通-豹澥互通-北湖互通所围区域。

  (二)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外围的下列区域

  1.武汉绕城高速公路东段外延片,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沪渝高速/福银高速-武汉市行政边界-长江右岸-阳逻大桥-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2.新洲区邾城片区,具体包括柳界公路-举水左岸-问津大道-沪聂线(318国道)-京广线(106国道)-柳界公路所围区域。

  3.新洲区阳逻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长江左岸-倒水右岸-机场路(在建路段)-宁静路(规划路名)-阳福公路-武英高速-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4.黄陂区前川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黄武公路-黄陂大道-滠水右岸-合武铁路-汉麻铁路-京九街-西寺大道-岱黄高速公路-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5.东西湖区新型工业化示范园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京港澳高速-总干沟-荷沙路-惠安大道-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6.蔡甸区城关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汉江右岸-公园路-树藩大街-西环路-蔡甸大街-新福路-莲花湖大道-茂兴路-成功大道-汉江路-汉阳大道-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7.蔡甸区常福工业园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常贵路(规划路段)-老汉沙公路-小奓湖北岸-蔡甸区行政边界-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8.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黄陵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边界-黄陵大道-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9.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片区,具体包括兴七路-汉南大道-马影河大道(北端)-马影河右岸-江上路(规划路段)-汉南大道-江大路-长江左岸-兴七路(规划路段)所围区域。

  以上具体范围见附图。

  四、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在什么时间完成改燃

  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于相应的规定期限内予以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禁燃区内不得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燃期限到期后,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类型的高污染燃料。

  《通告》对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对应的燃用设施,分以下3种类型规定其改燃期限。

  (一)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其他煤炭及其制品燃用设施(不包含新型干法回转窑熟料烧成工段)应当于2019年9月30日前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二)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用设施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三)石油焦燃用设施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五、禁燃区内非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怎样管理

  对于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按照国家要求,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不高于30、200、200毫克/立方米。

  对于生物质锅炉,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我们鼓励使用。但在当前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化标准体系尚未建立,缺乏设备、产品、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情况下,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市严格控制燃煤锅炉改燃方式,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燃用方式进行了规范,即要求必须在配置袋式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中燃烧,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六、违反《通告》要求的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3条,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7条规定,对于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燃有什么环境效益

  初步统计和测算,若将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全部改为燃用天然气,可每年削减煤炭消费量约24万吨,每年减少大气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量约为2513吨、880吨、5094吨、3201吨和3410吨,大气污染物减排效益明显,对改善全市的空气质量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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