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老龄委各成员单位:
为推进政府十件实事的贯彻实施,加强我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年证和高龄津贴网上帮办服务到人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7] 41号)规定,市老龄办研究制定了《武汉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
武汉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养老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年证和高龄津贴网上帮办服务到人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7】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及符合年龄条件的驻汉军队离退休人员,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第三条 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高龄津贴;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0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0元高龄津贴。高龄津贴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各区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高龄津贴补贴标准。
第二章 登记和审核
第四条 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依托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按季度发放高龄津贴。高龄津贴按照年满80周岁提前两个月进行信息登记和审核,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始发依据。
第五条 高龄津贴信息登记采取两种途径进行:
(一)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于每季度末月之前将数据库中的高龄老年人信息分配到社区(村)网格员核查。
(二)高龄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代办人也可以主动到社区(村)登记高龄津贴申报信息。
第六条 高龄津贴首次发放登记需查验本人身份证原件;由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查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本人或代办人必须配合提供真实信息。
第七条
第八条 符合年龄条件的驻汉军队离退休人员高龄津贴申报工作,由其关系所在的单位集中到街道(乡镇)登记。
第九条 街道(乡镇)核实确认高龄津贴发放清单后,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提交给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核。
第十条 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核确认后,于当月的25日之前提交给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核确认的高龄津贴发放清单,于次月10日前将高龄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老人银行账户上。
第三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户籍在本市内发生异动的,老人或其代办人应在30日内告知迁出社区和迁入社区。社区(村)网格员应及时将异动信息录入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迁出区应根据信息系统调整情况,于次月停止发放其高龄津贴,由迁入区续发高龄津贴。
市内户籍迁移无需重新申报高龄津贴。
第十三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迁出本市和去世的,老人或其代办人应在30日内告知原社区,迁出区应根据信息系统调整情况,于次月起停止发放其高龄津贴。
第十四条 依托信息化手段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数据进行动态管理。系统通过大数据比对自动反馈给各社区(村),社区(村)网格员也要主动核实上报异动情况。
市综治办、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应及时更新高龄老年人异动信息。
第十五条 社区(村)网格员每季度需核对未办理武汉市社保手续的老人的情况。如果三个月都无法联系上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信息系统又未提供死亡数据的,可暂停发放高龄津贴,待取得联系后核准实情,补发其高龄津贴。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六条 高龄津贴发放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承担。百岁老人春节慰问费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百岁老人生日探望、年度体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老龄办)每年1月前通过系统清算、确认上年度高龄津贴发放人数及资金额度,通过人口户籍数据预算本年高龄津贴资金额度。市民政局(老龄办)根据各区申报数及时报市财政局审批预算。
第十八条 各区财政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以社会化发放形式按季发放,银行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至10日,将上季度高龄津贴发到高龄老人银行账户中。
第十九条 因高龄津贴信息录入核查或老人及其他代办人申报不及时造成遗漏,经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核确认后,可予以补发,补发时间从2018年起,之前年度的不再补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老龄办)对高龄津贴资金落实情况和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聘请专业社会组织对高龄津贴项目进行评估,改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区民政局(老龄办)是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本区域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要保证高龄津贴专款专用,按季及时发放;要加强对本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和信访投诉的处理,定期做好高龄津贴发放抽查工作,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发放人次的5%,以减少和避免错发、漏发、乱发情况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各街道(乡镇)是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设立服务窗口、安排专人做好高龄津贴工作的管理与服务,加强对社区(村)网格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不低于发放人次的10%抽查,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建立并向社会公布工作日高龄津贴投诉、咨询电话。对群众提出的高龄津贴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街道(乡镇)或区、市民政局(老龄办)老龄工作部门应尽快调查核实,并及时给予答复和解决。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从事高龄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回高龄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拒不接受;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高龄津贴的;
(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
第二十五条 高龄老人或其家属有下列行为的,将纳入社会不良诚信记录,并追回所发资金:
(一) 虚报、冒领高龄津贴。
(二)异动(户籍迁出本市等)不及时主动上报取消高龄津贴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民政局(老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