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湖北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形成了《湖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和《湖北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并于2017年4月14日向湖北省进行了反馈和移交。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涉及武汉的意见,市委、市政府诚恳接受,深刻反思,直面问题,坚决整改。全市各区、各部门、各单位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以对中央负责、向中央看齐的态度,把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作为武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按要求全面整改到位。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进长江大保护,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力度。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多元共治”的环保工作新机制,推动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基本原则
(一)立行立改、务求实效。讲政治、顾大局,自觉站位、主动认领,立即行动、迅速整改,聚焦问题、精准发力,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问题归零”。
(二)统筹兼顾、标本并治。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理,既要对具体问题出重拳、上手段、全力推进,更要对潜在的、深层次的问题举一反三、追根溯源。
(三)建章立制、注重长效。着眼整改成效的可持续性,通过问题整改转变观念、改进作风、提升标准,把我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推向新的水平。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跟踪督导问效,确保真整改、全整改、彻底改,以真正的整改成效取信于民。
三、整改目标
到2020年底,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全市优良天数比例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目标任务要求;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和点位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80%,劣Ⅴ类水体比例控制在9.1%以内。保障饮用水安全。有效解决督察组反馈问题,确保整改效果群众认可、社会认同、中央认定。
按照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全市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精准对标,形成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将环保突出问题整改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起来,研究制定长效机制,以整改倒逼转型升级、绿色发展,促进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责任落实,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增强群众环境获得感。
四、措施保障
(一)成立工作专班
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成立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陈一新,市委副书记、市长万勇任组长,相关副市级领导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案件查办组、整改督导组、宣传报道组等专项工作组,负责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办。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组成,案件查办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组成,整改督导组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成,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成。
各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及专项工作组。
(二)开展问题整改
1.制订方案。根据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精神,参照《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整改工作方案。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央、省、市相关要求,针对具体整改任务制订相应整改方案,并于2017年6月20日前向市领导小组报备。
2.召开会议。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及时召开全市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工作推进会议,对整改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强化。
3.落实整改。各责任单位要全面落实《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本方案,按照“一条也不含糊,一件也不耽误”的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时限,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立行立改、务求实效,统筹兼顾、标本并治,建章立制、注重长效。
4.开展督查。由市领导同志带队对整改工作进行重点督办;整改督导组对整改工作开展专项督办,制订督导检查方案,实行月调度、月通报、月督办,开展随机抽查和暗查暗访,实行整改销号管理,扎实推进督察整改。
5.追责问责。案件查办组配合省委、省政府对督察组及省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开展工作;负责对督察组发现的其他问题、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和我市督查整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落实整改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整改工作任务的,严肃追责。
(三)抓好宣传报道
宣传报道组制订宣传方案,建立市区两级联动机制,在长江日报、武汉电视台、市政府网站等媒体上设立专题、专栏,集中公开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宣传报道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五、整改任务清单
反馈意见一:在督察组与省级领导谈话中,不少领导同志反映,湖北省一些地方和部门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说得多、做得少,喊的声音大、抓的力度小,重发展轻保护、重速度轻质量的思想观念没有根本转变。有的同志反映,这些年全省向湖泊要地、要房的趋势仍未得到遏制,侵占蚕食湖泊的问题仍在发生。有的同志认为,一些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只要投资就批准,片面强调简化审批、限期办理,放松甚至放弃生态环保要求,这给今后保护好生态环境埋下隐患。有的同志甚至认为,湖北的水资源丰富,环境容量大,排点污水不要紧。在督察组下沉督察时,一些地市领导谈到空气污染就说是受周边影响,说到水质下降就埋怨上游污染,提起水环境治理首先想到建引水工程。
整改目标: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扛在肩上,把环境保护工作抓在手上,真正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传导,压紧压实,不留死角。
整改措施:
1.建立健全绿色发展研讨机制,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用讲话精神统一思想,引领行动。采取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党校培训、主要领导宣讲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保护生态就是保护自然价值和增值自然资本的过程,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经济社会发展潜力和后劲的过程,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思想,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的战略部署以及省、市明确的设计图和路线图,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落实为生态环境保护的施工图。
2.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强化绿色发展指挥棒。强化环保督察监督。加强生态环保重大问题研究。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各区委(党工委)、区政府(管委会)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各级环委会统筹协调、督促督办环境保护的工作机制。落实街道履行环境保护职责。2017年12月底之前,区委、区政府及街(乡镇)党(工)委、政府要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向社会公开,建立督办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各区党委(党工委)、区政府(管委会)参加
责任人: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各区党委(党工委)、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二:有的地方环境问题突出,但党委一年到头很少研究环境保护工作,2013年至2015年,个别地方党委常委会鲜有环境保护议题,个别地方党委常委会3年间从未研究过环境保护议题。
整改目标:
强化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坚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各级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
整改措施:
1.坚决贯彻执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和战略的重要位置,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和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建立完善督查督办制度,形成工作合力。
2.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街道(乡镇)党(工)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
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三: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缓慢,2015年全省重化工业增加值仍占到工业增加值的40%左右,宜昌等地市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不降反升。
整改目标:
以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推动传统产业向智能化、服务化、绿色化方向发展。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整改措施:
1.进一步优化工业产业结构。积极稳妥做好去产能和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扩大工业有效投资,推动工业转型升级。
2.进一步优化发展动能。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加快实施“创新能力倍增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创谷计划”“城市合伙人计划”,大力实施“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计划”等。借助国家大战略,壮大工业发展新动能。
3.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激活更多的创新主体。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三大产业产值(收入)均增长15%以上。
4.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绿色发展水平。加快发展优势特色水产品和畜禽养殖,培育部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按照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禁养区调整养殖区域布局结构,全面完成畜禽退养和水产业湖泊渔业“三网”拆除工作。
5.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保项目建设,创新投融资模式,持续推进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落实生态文明主体责任制度和全域生态框架保护规划,优化城市生态格局。建立“四水共治”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制定出台《武汉市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意见》《武汉市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深入实施拥抱蓝天行动方案。制定出台《武汉市碳排放达峰行动计划》等低碳发展政策,进一步健全低碳发展机制。制订《推进清洁能源供热制冷工作实施方案》、《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出台《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生态补偿实施意见》。
领衔督办市领导:陈瑞峰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参加
责任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四:近年来出台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业发展规划均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一些地区仍在违规上马重化工项目,不仅不利于大气环境治理,也为今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发展带来负担。
整改目标:
严格按照国家规划环评的相关要求,全面开展冶金、建材和石化行业规划环评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环评优化发展的作用,科学制订包括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业在内的行业发展规划。
整改措施:
1.科学制定工业发展规划,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完成武汉市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严控违规新增产能。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政策文件以及省政府制定的产能置换实施细则。
3.坚定不移去产能。贯彻落实国家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部署,全面开展打击“地条钢”、违法违规新增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全面接受国家检查组的督导检查与验收。落实工信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作要求,通过完善综合标准实施,严格常态化执法检查,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4.强化监督检查。逐步建立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建设库,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督导与检查,确保产能置换公告项目批建一致,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有效抑制违法违规项目建设行为。
领衔督办市领导:陈瑞峰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五:生态环保执法力量不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倒逼作用不明显。
整改目标:
高度重视生态环保工作,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在编制总量内配强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切实加强生态环保能力建设。加强执法队伍装备建设,促进规范执法,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整改措施:
1.采取有效措施,核减职能减少、工作任务不饱满部门的人员编制职数,调增市区环保部门人员编制职数,特别是充实环境保护基层一线执法队伍,使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编制总数按规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2.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系列,持续推进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确保市区环境执法机构有足够力量有效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环保机构。
领衔督办市领导:陈瑞峰
责任单位:市编办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参加
责任人: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分阶段推进,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六:绿色发展导向不鲜明,2015年对地市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中,主要经济指标考核权重基本稳定,但生态环境类指标权重却从上年的13%-21%下降到6%-12%。
整改目标:
进一步优化完善政绩考核体系,增加生态环境考核指标权重。2020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不低于15%。
整改措施:
1.2017年4月30日前,完善全市绩效管理综合考评工作机制,建立“1+4”综合考评体系。
2.2017年5月15日前,将督察组反馈问题整改、湖泊保护、水污染防治、单位GDP能耗水耗地耗降低率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纳入各区和相关职能部门2017年绩效管理目标考核体系,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要求,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落实。
3.2018年1月30日前,严格落实环保一票否决制,对本区域(单位)发生违法填湖(江)、破坏基本生态控制线或其他生态环境损害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评优资格。
4.2018-2020年,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导向,提高生态环境类指标权重,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同部署、同考核,提升各区、各职能部门生态环保意识。
领衔督办市领导:杨汉军
责任单位:市绩效考评办
责任人:市绩效考评办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分阶段整改
反馈意见七:江汉平原水网开发利用各自为政,争相建坝建闸,拦污水、引清水,水生态系统碎片化严重。
整改目标:
综合考虑水环境现状,严格审批。
整改措施:
以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抓手,建立我市汉江上下游水资源管理责任体系和水污染防控治理体系,严格取水许可和排污口审批,推动区域内水资源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保护。
领衔督办市领导:汪祥旺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水务局,各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八:武汉市水务部门对填湖占湖监管不力,甚至将应保护的湖泊水域调整出保护范围,以保护之名行开发之实。
整改目标:
填湖占湖等违法行为得到遏制;湖泊保护范围符合国家、省湖泊保护法律、法规;杜绝以保护之名行开发之实行为的发生。
整改措施:
1.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一系列决策部署,通过专题研讨、专家辅导、印发学习成果等,提升环境保护思想认识,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2.严格实施省、市湖泊保护条例,强化条例宣教工作,充分利用“世界水周”、微信公众号、政务网站等平台,广泛宣传湖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的湖泊保护意识。
3.继续保持全市违法填湖高压打击态势,创新科技手段,全面强化湖泊巡查监管,组织开展全市违法填湖严打整治专项行动。
领衔督办市领导:汪祥旺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加
责任人:市水务局,市国土规划局,各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九:斧头湖管理局大量发放水产养殖证,长期收取水面使用费,斧头湖常年存在大面积非法养殖,2015年水质由Ⅱ类下降为Ⅲ类。
整改目标:
拆除全部围栏围网养殖,坚决遏制投肥(粪)养殖,实施水产生态养殖,大力推进农村面源污染整治。
整改措施:
拆除斧头湖全部围栏围网养殖,严厉开展打击投肥(粪)养殖行为。按照省相关要求,开展斧头湖相关治理工作。推进农业种植污染整治,大力推广节肥、节药和农田污染最佳综合管理措施等先进适用技术,鼓励使用有机肥、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生物农药,实现农药化肥减量化。加强对斧头湖水域的水质监测工作。加强增殖放流力度,强化生态修复,维护水域环境,保持和提升水质。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江夏区区委、政府
责任人:市农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江夏区区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十:湖北省2014年和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目标没有达到国家考核要求,2016年虽完成了国家考核目标,但没有一个城市达到国家二级空气质量标准。
整改目标:
完成省下达的改善空气质量目标,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1.推进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一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研究制订宝武钢铁在汉炼焦、烧结、生铁、粗钢等产能压减工作方案。对小家具、小塑料、小洗矿选铁、小食品加工等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大气污染严重的小型加工和制造企业、作坊等实施限期整治。二是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全市不再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在2016年基础上削减100万吨标准煤。加快推进“特高压靠城、超高压进城”重点项目建设。
2.加大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力度。完成全市2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水泥行业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开展燃煤污染综合整治。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扩至我市外环线所围区域和新城区的建成区。全市范围内原则上禁止新建燃煤锅炉。
4.加快实施VOCs污染治理。一是加强工业VOCs污染治理。加快推进重点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实施武汉红金龙印务、武汉虹之彩包装印刷等一批VOCs污染治理工程。二是强化社会生活领域VOCs排放管理。持续开展汽车维修企业(店)执法整治,严厉打击汽修违规喷涂作业。加快淘汰开启式干洗机。严格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启动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改造,减少油气污染排放。
5.强化城市扬尘污染控制。研究起草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严格工地扬尘管控和渣土、砂石运输车管理,加强道路清洗保洁。在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物料堆场和道路建设扬尘在线监控设施100套,强化扬尘精细化管控。
6.深化移动源排气污染治理。一是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完成省下达的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任务。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标准出台,收严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限值,加强上路行驶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二是强化施工机械和船舶监管。禁止向施工机械以及长江、内河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对施工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船舶使用不符合要求船用燃油的依法进行查处。三是强化油品质量监管执法。加强对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的抽检执法。
7.其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和综合利用,及时对违规焚烧行为进行查处问责,2017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严格执行禁鞭管理规定。
8.强化监管执法和应急管控。一是加强污染应急管控。加强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分析和会商研判,强化信息共享与融合,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建立空气污染临时管控机制,及时采取临时管控应对措施缓解空气污染。二是实行重点企业错峰生产。实行水泥行业错峰生产,湖北亚东水泥公司、武汉亚鑫水泥公司等水泥生产企业全年错峰生产时间不少于90天。
9.加强基础研究和宣传引导。持续开展大气污染动态源解析和源清单研究。开展大气氨排放调查研究。编辑出版《绿色生活手册》,广泛宣传生活方式绿色化有关知识,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
领衔督办市领导:李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建委、市城管委、市交委、市公安交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参加
责任人: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建委、市城管委、市交委、市公安交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反馈意见十一:与2013年相比,2016年主要河流水质总体稳定,但仍有31个地表水省控及以上断面水质下降,占总断面数的14.1%。主要湖库水质2014年、2015年持续下降,2016年基本保持稳定,但符合Ⅰ-Ⅲ类标准的水域比例仍呈下降趋势。
整改目标:
确保长江、汉江等重点河流稳定达标,考核断面和点位水质达到或者优于III类比例不低于80%,现有达标水体水质不退化降级。
整改措施:
1.加强河流综合整治。综合整治重点流域河港,确保府河、通顺河入江断面达到水质考核目标,倒水、滠水等不达标或者不能稳定达标水体按时限达到考核要求。
2.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措施,实现水面无漂浮物、沿岸无垃圾、水域无违法排污口、水体无明显臭味的治理目标,2017年底之前基本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
3.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升级改造,梁子湖、斧头湖等敏感区域内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长江、汉江武汉段和不达标水体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现有处理设施需强化脱氮除磷,2017年底之前,除“四厂合一”工程(搬迁沙湖、二郎庙、落步咀污水处理厂,建设北湖污水处理厂)之外的中心城区现有污水处理厂升级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2017年底之前,中心城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污水管网完善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中心城区和新城区建成区湖泊实现全面截污;建设以雨污分流为主的城镇污水系统,中心城区污水管网完善率达到90%以上,新城区建成区污水管网完善率达到70%以上。大幅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落实《武汉市城市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2017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5%以上。
4.推动重点行业污染减排。三环线内重点行业工业项目“只出不进”,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只减不增”,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电镀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或者依法关闭。制订并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严格排查清理长江、汉江武汉段沿岸重化工项目。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以及在采样监测时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违法行为。
5.加强农村农业污染防治。落实畜禽禁限养措施,禁止养殖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全面退出养殖,限制养殖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小区)除允许养殖的以外,其他全部退出养殖,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实现粪污循环利用。实施水产生态养殖,中心城区40个湖泊禁止渔业养殖,其他126个湖泊禁止“围网、拦网和网箱”养殖。按照省相关要求,开展斧头湖相关治理工作。推进农业种植污染整治,大力推广节肥、节药和农田污染最佳综合管理措施等先进适用技术,鼓励使用有机肥、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生物农药,实现农药化肥减量化。实施建制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建设,逐步建成设施完善、管网配套、在线监测、运行稳定的污水处理体系。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农村垃圾收集有效处理体系。
6.开展非道路移动源的污染控制。编制实施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污染防治方案。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开展长江、汉江武汉段岸线综合整治,优化港口码头布局,重点整治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码头。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须建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垃圾等接收处理处置设施。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于2017年底之前达到环保要求,其他港口于2020年底之前达到环保要求。
领衔督办市领导:汪祥旺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参加
责任人: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分阶段推进,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十二:湖北省共建成水库6275座,水电站1788座。汉江在流量减少的情况下,仍实施六级梯级开发,干流流速降低,水体自净能力下降,近年来年年发生水华。
整改目标:
河流水质不下降,达到功能区管理要求。
整改措施:
科学规划、统筹区域内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满足下游河流生态流量和用水需求,确保河流水质不下降。
领衔督办市领导:陈瑞峰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各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各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十三:江汉平原水网密布,但上下游各自为政,建设各类涵闸、水坝上万座,水系长期被人为割断,水资源、水污染纠纷不断。
整改目标:
综合考虑流域水环境现状,严格审批。
整改措施:
以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抓手,建立我市汉江上下游水资源管理责任体系和水污染防控治理体系,严格取水许可和排污口审批,推动区域内水资源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保护。
领衔督办市领导:汪祥旺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水务局,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十四:通顺河流经潜江、仙桃两市,上游潜江段因大量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排,河水污染严重,仙桃市闸断河道以阻断上游污水,导致潜江段污水长期积存。
整改目标:
配合推进通顺河流域治理协调联动,制订通顺河流域(武汉段)水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水质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1.2017年6月底前制订通顺河(武汉段)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方案,明确重点任务、要求和时限。根据整治方案,细化年度实施计划,加快整治项目实施,推动水质持续改善。
2. 2020年底前建设通顺河沿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正常运行。
3.完善通顺河河长体系建设,实行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4.健全通顺河跨区域、部门水环境保护联动协作机制,根据省里安排,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不定期开展上下游交叉执法、联合执法。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各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各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十五:近年来,湖北省虽然加大了湖泊保护力度,但填湖占湖尚未完全遏制,一些湖泊仍在以围垸—养殖—种植—填占的方式被蚕食。
整改目标:
依法严厉打击填湖占湖行为,2017年12月底前全面拆除湖泊围栏围网养殖。禁止、限制湖泊渔业养殖。填湖占湖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整改措施:
1.严格实施省、市湖泊保护条例,强化条例宣教工作,充分利用“世界水周”、微信公众号、政务网站等平台,广泛宣传湖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的湖泊保护意识。
2.全面拆除湖泊围栏围网养殖。拆除湖泊“三网”,禁止和限制湖泊养殖。列为禁止养殖区的湖泊不得开展经营性水产养殖。禁止养殖区以外的湖泊不得设置渔业“三网”设施,开展养殖的全面实行不投肥、不投药、不投饲的生态养殖模式。
3.继续保持全市违法填湖高压打击态势,创新科技手段,全面强化湖泊巡查监管,组织开展全市违法填湖严打整治专项行动。
领衔督办市领导:汪祥旺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农委,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水务局、市农委,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湖库围栏围网养殖拆除任务,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十六:《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明确要求湖泊已经被围垦或者筑坝拦汊的,应逐步退田(圩)还湖。但武汉市近年来编制的三批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擅自放宽要求,将已批租和有规划用途的湖面调出保护范围,将填湖占湖行为合法化。督察组抽查发现,官莲湖西北部的10个湖边塘、硃山湖北部近200亩水面、汤逊湖约145亩湖边塘均属于《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规定应予保护的水域,但全部被武汉市划出保护范围,并作为建设用地分别出让,在2013年以后被陆续填占用于工业和房地产开发。
整改目标:
严格落实湖北省关于永久退垸(田、渔)还湖工作任务,启动武汉市166个名录湖泊环湖滨水建设控制线(即“灰线”)范围内建设项目清理工作,进一步摸清家底,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规划管控措施。有效管控汤逊湖(武汉)周边开发,防止填湖行为。
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关于退垸(田、渔)还湖的规定,按照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尽快制订退垸(田、渔)还湖工作计划,到2020年年底之前全面完成退垸(田、渔)还湖既定任务。
2.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情况报告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优化完善《武汉市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尽快完成第三批湖泊“三线一路”规划相关报批程序。
3.启动166个名录湖泊环湖滨水建设控制线(即“灰线”)范围内建设项目清理工作,进一步摸清家底,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规划管控措施;出台湖泊周边开发管理意见,科学控制湖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密度和间距等规划设计条件,确保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开发利用与湖泊的社会公共使用功能相协调,预留公共进出通道和视线通廊。 4.全面盘整湖泊周边用地建设,加强湖泊周边规划建设管控。出台武汉市湖泊周边开发管理意见,科学控制湖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密度和间距等规划设计条件,确保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开发利用与湖泊的社会公共使用功能相协调,预留公共进出通道和视线通廊。
5.严厉打击违法填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园林与林业局,武汉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洪山区区委、政府
责任人:市水务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园林与林业局,武汉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洪山区区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之前,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十七:对违规填湖占湖打击不力。现场督察发现,2015年以来,武汉先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弃土填占汤逊湖约1300平方米,但一直未被查处,至今没有恢复。武汉鑫金驷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侵占湖泊保护范围5600平方米,至今未按要求整改。江夏区柏木岭小区违规占用汤逊湖,2014年9月相关部门就进行过查处,但一直未整改到位,直到督察组现场检查发现后,才彻底清理。
整改目标:
依法查处填湖占湖问题,对先建公司、鑫金驷商贸公司、江夏区柏木岭小区等违法填占汤逊湖问题进行查处,督促整改,恢复原状。
整改措施:
市水务局负责督促洪山区人民政府、江夏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武汉先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鑫金驷商贸有限公司、江夏区柏木岭小区等违法填占汤逊湖问题进行查处,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洪山区党委政府、江夏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市水务局,洪山区党委政府、江夏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之前
反馈意见十八:16个省控湖泊的19个水域中,11个水域功能区水质不达标。主要湖库水质符合Ⅰ-Ⅲ类标准的水域占比从2013年的77.4%下降到2015年的71.0%,2016年继续下降到61.3%。纳入省级监控的8个城市内湖,只有1个符合功能区划标准。
整改目标:
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省控湖泊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纳入国家考核的湖泊水质断面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斧头湖等重要湖泊水质明显改善。主要湖库水质符合I-Ⅲ类标准的水域占比稳步上升,城市内湖水质稳步改善。到2021年底,消除全市湖泊劣V类水体。
整改措施:
1.科学制订生态保护规划,按照“一湖一策”,有针对性地制订湖泊保护规划,对汤逊湖、斧头湖、涨渡湖、后湖、鲁湖等5个湖泊不达标水域制订达标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
2.加快推进“河湖长制”。以全面推进“河湖长制”为抓手,不断健全完善湖泊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落实湖泊保护行政首长责任制。建立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河湖长”的组织体系,落实“一河(湖)一档”户口本,建立“一河(湖)一策”,建立考核制度机制,推进湖泊生态与水资源综合治理。
3.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力推进湖泊控污截污。强化固定源污染防治,扎实推进工业污染治理;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力度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完成全市湖库拆围工作,严厉查处投肥养殖等违法行为
4.严格涉湖项目行政审批。强化源头管控,严格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中有关环境准入管制政策,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适度发展的原则,对涉及湖泊等一些重要生态敏感区实施从严审批。
5.严格实施省、市湖泊保护条例,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的湖泊保护意识。大力推进重点湖泊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通过采取清淤疏浚湖泊港渠、生态化整治岸线等综合措施,重建水生态系统,增强水体自净能力。
6.严格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主要湖库水质断面考核不合格的地方,实施通报、约谈、限批等措施。
7.加大城中湖和黑臭水体治理,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等措施,解决污水直排等突出问题。
8.将城市黑臭水体消除纳入湖泊保护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督办落实,强化考核问责,确保我市建成区于2017年底之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各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各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十九:与2013年相比,2015年长江湖北境内32条支流83个可比断面中,Ⅲ类及以上的断面比例下降3.6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上升2.4个百分点,呈现“好水变少、差水增多”的趋势。2016年部分支流断面水质有所改善,但总体形势仍不乐观。由于长江众多支流污染加重,且入江水量大,给长江水环境保护带来巨大压力。
整改目标:
长江武汉境内支流断面水质逐步改善,到2020年,我市境内7条支流7个可比断面中,Ⅲ类及以上的断面较2013年增加1个,劣Ⅴ类水质断面较2013年减少1个。
整改措施:
贯彻落实河长制,综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生态修复、河流沿岸环境综合整治等措施,合理控制相关区域开发强度,严格环境准入,完善沿江功能布局,减少对河流水质污染。
领衔督办市领导:汪祥旺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各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参加
责任人: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各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二十:长江干流湖北境内共有88个饮用水水源地,其中23个乡镇水源地尚未划定保护区。
整改目标:
划定全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整改措施:
1.进一步关小并大,减少乡镇水源地数量,保障饮水安全,减轻水源保护压力。
2.进一步核实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变化。
3.按照水源保护区划定相关规定,上报全市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变化和保护区划定变更情况,完成全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更新工作。
领衔督办市领导:李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各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各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
反馈意见二十一:截至督察时,长江干流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还存在220个违法违规设施或项目。
整改目标:
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整改措施:
1.进一步清查我市干流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
2.持续落实《武汉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武政办[2012]85号),完成水源保护区内建筑物和各类码头、船舶整治搬迁。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交委、市环保局,各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水务局、市交委、市环保局,各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二十二:武汉市国棉水厂二级保护区内有一个市政排口,现场检查时正在大量排水,化学需氧量浓度46.8毫克/升、氨氮浓度37毫克/升,污染严重。
整改目标:
采取有效截污等综合整治措施,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整改措施:
1.近期利用汉汽泵站排口将污水截流至月湖截污系统,进入南太子湖污水处理厂处理。
2.远期优化汉阳片区供水格局,拟扩建琴断口水厂,关闭国棉水厂。实施琴断口水厂改扩建工程,将国棉水厂改为转压站。
责任单位:汉阳区党委、政府
责任人:汉阳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完成截污,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二十三:全省沿江8市(州)87个工业园区,近50%未配套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且布局在长江两岸的大量重化工企业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
整改目标:
根据省里统一部署,2017年底前推进相关工业园区全部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集中整治长江两岸重化工企业,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全面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开展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专项集中整治。逐一摸清全市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现状,督促各园区2017年底之前落实规划环评要求,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重化工企业环境监管,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领衔督办市领导:陈瑞峰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整改
反馈意见二十四:湖北宜化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高发频发,仅2015年以来,宜昌市环境保护部门已对其5家分公司下达督查通知、处罚文书共30份。督察进驻期间,宜化集团将生产废水混入太平洋热电公司锅炉冷却水排放,排水氨氮浓度超标,被媒体曝光,社会影响恶劣。
整改目标及措施:举一反三,按照省环保厅的统一部署,2017年7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对化工园区及重点化工企业的专项执法行动,彻底摸清底数,建立问题台账清单,督促整改落实。加强对重点化工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环保局,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二十五:湖北楚星化工有限公司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现场督察时,废水通过暗管偷排入江,偷排废水氨氮浓度高达77.2毫克/升,超标6.7倍;该公司氨氮浓度高达2360毫克/升的造气废水还通过渗漏、泄漏等方式经沟渠排入长江。
整改目标及措施:举一反三,按照省环保厅的统一部署,2017年7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对化工园区及重点化工企业的专项执法行动,彻底摸清底数,建立问题台账清单,督促整改落实。加强对重点化工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环保局,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二十六:长江沿岸磷化工产业集中,干流水质总磷浓度长期超过地表水Ⅱ类标准。
整改目标: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资源环境刚性约束,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整改措施:
严格项目准入,进一步优化沿江产业结构,依法履行审批核准职能。实施化肥减量工程,加快土壤地力提升,长江沿岸化肥、农药使用量年均分别减少2%和3%。
领衔督办市领导:陈瑞峰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各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参加
责任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各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完成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二十七:一些磷化工企业生产废水偷排、超标排放,磷石膏渣场和尾矿库防洪、防渗设施不完善等环境问题也十分突出。
整改目标:
严格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安全生产,防范因生产安全故障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整改措施:
1.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严格环境执法,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新手段,重点严厉打击磷化工企业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磷石膏渣场和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督促落实磷石膏渣场和尾矿库防渗、截洪和排洪措施。
2.推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和各项安全管控措施,加速现有磷化工企业和尾矿库安全监测和控制系统改造升级,提升安全水平。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四不两直” 暗查暗访(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和“双随机、两公开”的执法检查工作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和联合惩戒力度。
4.加强应急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领衔督办市领导:李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完成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二十八:武汉市237公里长江岸线分布着415个码头,其中非法码头达239个。
整改目标:
进一步加强非法码头清查和沿江码头监管工作,疏堵结合、打击取缔非法码头。
整改措施:
1.按照《武汉市治理长江、汉江干线非法码头规范提升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继续推进“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码头治理工作。
2.根据《湖北省治理长江干线非法码头规范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统一集并的方式,重新规划建设砂石码头集散中心,对全市砂石码头进行集中运营管理,切实做到科学布局、规范管理、合法经营。加快推进长期砂石集散中心和临时砂石集散中心建设。尽快形成各区临时及长期砂石码头选址工作方案并于近期报市人民政府审查。
责任单位:市交委牵头,长江海事局武汉分局、武汉新港管委会,各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参加
责任人:市交委,长江海事局武汉分局、武汉新港管委会,各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之前,分阶段整改
反馈意见二十九:全省123个危化品码头,近40%无环评手续,约30%无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整改目标:
按照无环评手续、无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两个类别组织开展危化品码头整改工作,对不具备环评手续或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码头要求其尽快完善手续,对不能限期整改到位的码头采取停止作业、取缔、搬迁等综合措施解决。
整改措施:
1.2017年5月20日前,全面排查、通报无环评手续和无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企业。
2.2017年5月31日前,按照“一个企业一个整改方案”的原则,制订无环评手续或无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明确企业整改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督办责任人,并进行跟踪督办。
3.对无环评手续的码头、无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港口企业依法进行查处,整改到位前责令其停止危险货物作业。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对违规作业的加大处罚力度并严肃追责。组织开展全市危化品码头整改专项督查。
责任单位:市交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各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交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各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之前,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三十:2015年,全市166个湖泊中,水质优于Ⅲ类的仅占4%,劣于Ⅴ类的高达23%;与2013年相比,30个湖泊水质变差。
整改目标:
全面贯彻实施“四水共治”,到2017年底,消除19条黑臭水体;到2021年底,实现建成区主要湖泊港渠全截污,全市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5%以上。
整改措施:
1.实施控污截污工程。按照“厂改扩、管成网、泥全消”的要求,加大对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和维护力度。实施污水处理厂扩容提标工程,推进18座污水处理厂(中心城区7座、新城区11座)新、改、扩建工作,新增规模约111万吨/日(于 2017年底之前完成7座,于2018年底之前完成6座,于2021年底之前完成5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全面提升至一级A,大力推进尾水入江。实施污水管网完善工程,新增污水干管570公里(中心城区211公里、新城区359公里),新、改、扩建污水提升泵站60座(中心城区31座、新城区29座)。重点推进滨水区、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纳管,实现污水不入湖。采取截流、调蓄、综合治理等措施,高标准推进老城区合流制排水系统高倍截流工程建设。在现有基础上,分年度、分片区持续推进雨污混错接及社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推动高校、企事业单位内部雨污分流改造。实施管网维护改造工程,加大老旧管网改造力度。到2021年底,中心城区、新城区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管网完善率分别提升至90%、80%以上;污泥处置达到100%;初期雨水、合流区溢流污水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2.加强工业水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水十条”要求,坚决取缔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产业项目,坚决淘汰一批污染水环境的落后产能,坚决禁止新建高污染项目。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对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地区,严格限制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项目。加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到2017年底,实现全市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重点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达到95%以上。
3.加强农村水污染防治和城市面源污染防治。推广循环、有机、生态、环保的清洁种植方式;全面完成宜养区、限养区、禁养区划定工作。通过清洁种植、清洁养殖和农药、化肥减量化工作,推动农业生产循环化、清洁化。到2018年底,全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全面建成并投入使用。到2019年底,实现全市乡镇污水治理全覆盖,形成设施完善、管网配套、在线监测、运行稳定的乡镇污水治理工作体系。结合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实施一批生态化、分布式污水处理项目,逐步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收集、有效处理。大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畜禽粪便、农作物秸杆、农膜基本资源化利用。力争到2021年底,建成具有武汉特色的生态循环农业发展体系和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开展城市面源污染整治,加大水体周边控违力度;确保垃圾及时清运保洁;优化道路清扫方式,减少冲洗作业;加强建设工地管理,减少清污混流和泥浆排放。
4.加强水生态环境修复。大力推进重点湖泊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采取清淤疏浚湖泊港渠、生态化整治岸线等综合措施,重建水生态系统,增强水体自净能力。全面拆除湖泊“三网”,禁止、限制湖泊养殖,按照“增Ⅱ类、扩Ⅲ类、转Ⅳ类、灭V类”的思路,推动湖泊水质提升,加强汤逊湖、后官湖、鄢家湖等重点湖泊治理,2017年启动南湖、沙湖治理工作。到2021年底,消除全市劣V类湖泊。加快推进“智慧湖泊”建设,确保湖泊不被违法填占。提升湖泊景观功能,按照“景观建设型、郊野控制型、生态保育型”3个类型,分类推进湖泊公园建设。继续推进大东湖生态水网、汉阳六湖、汤逊湖生态水网等7片水网连通工程建设,实现江湖相济、水网连通。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城管委,各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参加
责任人: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城管委,各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阶段推进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三十一:武汉市生活污水直排问题突出,青山区东部地区约1.7万立方米/日生活污水通过白玉明渠直排北湖,现场监测化学需氧量浓度高达161毫克/升。督察组随机抽查长江、汉江沿线60个雨水排口,有42个混入生活污水,其中5个还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2016年12月27日督察组现场抽查7个排江排河闸口,6个明显混有生活污水。
整改目标:
推进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确保青山区东部地区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规划统筹污水管网建设,完善收集系统,加强维护管理并及时调度,确保晴天和小雨时污水不入江,探索推进合流区溢流污染控制和初期雨水污染治理工作,逐步解决长江、汉江沿线地区排口污水混入雨水排江问题。
整改措施:
1.关于我市青山区东部地区生活污水通过白玉明渠直排北湖问题
(1)推进北湖污水处理厂及大东湖核心区污水传输系统工程建设,确保于2019年底之前完工并实现通水试运行。
(2)推进白玉山明渠(武钢氧气公司-北湖)排水工程以及北湖生态修复工作,加快推进青山区东部地区旧城改造,到2018年底,结合青山区东部地区道路建设工作同步建成北湖路、康宁路、康庄路等排水主干管涵,完善区域支管建设,并开展区域康达、康乐、康美、康宁、康寿等社区的雨污分流改造,形成完善的雨污分流排水系统,杜绝污水直排现象。在城建计划中增列北湖路、康宁路和康庄路道路工程建设计划,于2017年底之前完成上述三条道路沿线的征地拆迁工作,于2018年底之前完成随道路同步建设的管涵工程。
(3)启动青山区东部地区污水泵站及污水主干管建设,确保与北湖污水处理厂同步完工。
(4)采取临时应急措施解决生活污水直排问题。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青山区党委、政府,市城投公司
责任人:市水务局,青山区党委、政府,市城投公司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2.关于长江、汉江沿线雨水排口混入生活污水问题
(1)继续推进中心城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工作。在积极开展污水处理厂扩能提标的同时,全力推进污水主次管网建设。开展雨污分流改造,逐步形成完善的雨污分流排水体系。加强管网疏捞及维护管理,加强泵站及闸口的调度管理,力争晴天和小雨时污水不入江。
(2)探索推进合流区溢流污染控制和初期雨水污染治理工作。编制完成《武汉市溢流污染及面源污染治理系统建设规划》,梳理形成今后5年的工作项目库,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开展治理工作。
(3)加强规划引领,进一步统筹城乡污水处理工作。以《武汉市污水收集与处理专项规划》为指导,完善各新城区污水专项规划,积极开展新城区污水设施建设和改造,重点推进长江、汉江周边污水系统工程建设,逐步解决长江、汉江沿线地区14个排口污水混入雨水排江问题。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委,长江、汉江沿线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水务局,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委,长江、汉江沿线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三十二:污泥违法处置情况突出,武汉正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从2011年投运至今,为规避监管伪造污泥处理协议和管理台账,近9000吨污泥去向不明。汉西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60万吨/日,从2013年以来,多次因偷排或乱倒污泥被群众投诉,并被环境保护部门处罚。督察期间,该公司仍顶风作案,于2016年12月16日至26日,利用潜水泵将二沉池近7000立方米泥水抽排至雨水系统偷排。
整改目标:
加强对汉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和武汉正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泥处置监管,确保其污泥处理处置率达100%。
整改措施:
1.加快推进汉西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后续建设,实现处置能力达到300吨/日污泥;在充分利用自建设施的同时,坚持多渠道并用,确保于2017年8月底之前处理完厂内暂存污泥。
2.制订武汉正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泥处置监管流程,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与东西湖污水处理厂同步启动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实现处理规模达到300吨/日污泥;按照相关要求,在污泥处置设施附近建设5万吨的污泥暂时存储库区,解决过渡期间污泥处置问题,待污泥处置设施建成后,再进行转运处置。
3.严格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污泥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突出环境问题。
4.积极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改造和建设,全市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于2017年底之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于2020年底之前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东西湖区党委、政府,市水务局,其他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东西湖区党委、政府,市水务局,其他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 2017年8月底之前完成措施1、2、3,措施4分阶段推进
反馈意见三十三:垃圾渗滤液积存严重,陈家冲和长山口2个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积存渗滤液超过10万立方米,环境风险突出。建筑垃圾无序堆放,2013年以来,全市产生的建筑垃圾总量超过8000万立方米,主要违规堆填于市区或周边的鱼塘、蓄洪垸、农田等低洼之地,导致城市防洪防涝能力下降。
整改目标:
陈家冲垃圾场日均渗滤液处理总能力达到1500吨,长山口垃圾场渗滤液处理能力达到700吨/日,2017年底之前,2个垃圾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均达标运行,积存的10万立方米渗滤液全部有效处置。全面排查整治建筑垃圾无序堆放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
1.成立整改工作专班,建立联络机制,加快解决陈家冲和长山口2个垃圾场渗滤液问题。陈家冲垃圾场常规渗滤液处理设施升级扩容至800吨/日,2017年10月底之前建成渗滤液处理能力为700吨/日的应急渗滤液处理设施。对长山口垃圾场原渗滤液处理系统进行提标升级改造,处理规模达300吨/日,渗滤液应急处理能力达400吨/日。
2.清理整治建筑垃圾无序堆放问题,严厉查处违规堆填和无序存放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投公司,市城管委,各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环投公司,市城管委,各相关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之前
反馈意见三十四:湖北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之中,推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整改目标: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之中,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推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整改措施:
1.各级党委、政府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尤其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视察湖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决策部署等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不断提升环境保护意识,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2.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重要依据;加强自然资产负债表编制、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的探索和运用,落实党委、政府和部门环境保护责任。
3.大力实施生态建设规划,将环境保护作为实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中之重,着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下大力气、下苦功夫,力争取得新成效。
4.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常态化督查机制,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
领衔督办市领导:蔡杰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三十五: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资源环境刚性约束,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整改目标:
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
整改措施:
1.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精神,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全市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按照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的要求,将生态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3.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矿产资源开发底线,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强化矿产生态开发准入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严格执行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坚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市保护边界,严禁采矿权与自然保护区重叠。
4.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
领衔督办市领导:陈瑞峰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发改委、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分阶段推进,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三十六:特别是要珍惜湖北优良的水资源名片,正确处理水资源开发与水环境保护关系,做到水资源利用合理、保护先行,推进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整改目标:
正确处理水资源开发与水环境保护关系,做到水资源利用合理、保护先行,推进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全面贯彻《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和《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机制,提升环境保护优化产业布局和经济发展的能力。
2.继续开展沿江重化工专项清理,长江沿岸实行“一迁两禁一停”。强力推进工业园区专项整治,加强沿江工业园区环境监管,2017年底之前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稳定运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2017年底之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搬迁和关闭。
3.大力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开展重要河流的纳污能力核算,将水域纳污能力和承载能力作为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的依据。
领衔督办市领导:汪祥旺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规划局、市农委,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规划局、市农委,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之前,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三十七: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
整改目标:
围绕“长江大保护”工作,强化统筹协调,狠抓规划落实,推进试验示范,创新体制机制,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
整改措施:
1.强化规划引领保障。严格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总体规划》,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
2.加强生态空间管控。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严控在中上游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
3.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控制入河湖排污等措施,减少水资源消耗量,降低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严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把好审批关口,对于水功能区纳污能力不足的河湖,坚决不予批复。
4.深入推进非法码头、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持续、深入、有力地推进长江干线非法码头、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防控力度,坚决防止问题回弹。在巩固“取缔一批”非法码头成果的基础上,抓紧推进“规范一批”“提升一批”,坚持“专项整治、疏堵结合”,对砂石集并中心统一规划和建设。全面推进岸线修复工作,加快港口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5.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四个配套办法,严厉打击水污染违法行为。按照省要求,配合开展跨流域环境执法,有效遏制跨流域水环境污染问题,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
领衔督办市领导:蔡杰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三十八: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空间管控,统筹规划沿江岸线资源,严格准入标准,推动沿江产业调整优化。
整改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和相关产业政策,在保护生态的条件下推进发展,促进沿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整改措施:
1.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和标准,搭建空间规划信息平台,构建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机制。
2.严格执行湖北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区域开发部分)提出的长江经济带区域禁止和限制开发的目录和保障措施,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
3.严格执行《湖北长江经济带产业绿色发展专项规划》,以环境资源为约束条件,充分体现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精神。
4.进一步加强对沿江化工企业整治工作。严格沿江化工项目准入制度,沿江1公里范围内坚决杜绝新建化工项目,沿江1公里外的化工企业和项目要在环保方面从严控制,加大监测和治理力度,确保达标排放。
领衔督办市领导:陈瑞峰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参加
责任人:市发改委,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三十九:着力加强长江干流,以及主要支流、重要湖库的污染综合防治,持续推进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总磷污染治理。
整改目标:
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生态安全。纳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水质断面,按期限达到《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水质目标要求。
整改措施:
1.强化考核约束机制。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与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2.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大力实施不达标水体和黑臭水体综合整治。
3.扎实开展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认真查清总磷排放污染源,在此基础上研究建立总磷总量控制管理制度,着力削减总磷污染物排放。
领衔督办市领导:李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四十:狠抓沿江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整改目标:
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推动全面达标排放,及时预防和处置长江流域污染事件。
整改措施:
1.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7年重点整治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对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专项清查,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2017年底之前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对超标排放的企业或园区一律采取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措施。
2.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度,2017年6月底之前,完成造纸、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2017年底之前,完成“水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完成管理名录中规定的所有行业核发,实现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人: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四十一:强化危险货物运输环境风险管理。
整改目标:
加强源头治理,确保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在长江、汉江干线(武汉段)水域全面禁止航行,保障水环境生态安全。
整改措施:
1.开展长江、汉江(武汉段)等内河航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安全、有序的内河航运市场秩序。严格落实长江水系对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单壳油船实施禁航措施。重点加强全市水路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检查,对不达标经营者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资质,同时建立重点跟踪名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2.严格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审批,健全监管机制。全面排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环节安全风险,严格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应急处置能力。
领衔督办市领导:汪祥旺
责任单位: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
责任人: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四十二: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保障水源安全。
整改目标:
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作为环境保护工作重中之重,建立底线思维,以问题为导向,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加强风险防控,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整改措施:
1.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督查,建立问题清单,实施销号管理。2017年底之前基本完成地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设施和排污口的清理整治工作。用1至2年基本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设施和排污口的清理整治工作。
2.强化饮用水水源风险防控。加强重点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推进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以及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3.强化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控制线制度,严格环境准入。强化对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源监管,严厉打击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至2019年基本完成乡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沿江沿河泵站、涵闸排水和河道清淤整治的水质监测,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储存设施的监管,合理规划运输线路,确保运输安全及饮用水水源安全。
领衔督办市领导:李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环保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分阶段推进,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四十三:建立完善流域联防联控、协同治理机制,注重断面水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进一步落实生态补偿,健全财政转移支付、绩效考核等机制。
整改目标:
积极推进、参与上下游共同防治流域污染,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预防和处置重点流域跨界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的评价与考核机制。
整改措施:
1.加快实施水体达标方案。在考核断面达标方案基础上,对重点流域水环境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形成重点流域整体达标方案。重点督促落实达标方案明确的任务和要求,通过项目实施推动水质改善。
2.建立实施“河长制”,实行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大对河长制管理的社会监督力度,在媒体上统一公布河长名单,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3.根据省《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不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的评价与考核机制、生态资本的良性运营机制、监管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依法补偿的政策协同机制等体制机制。
领衔督办市领导:汪祥旺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责任人: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四十四: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避免重污染产业、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整改目标:
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强化工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产业政策,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优化产业发展结构。
整改措施:
1.全面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减排。按照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推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全省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推进高风险污染物原料替代和生产过程污染减排,有效控制和削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引导企业开发绿色产品、创建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建设绿色工业园区,积极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和实施绩效评估,树立典型示范,提升行业绿色发展整体水平。
2.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大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3.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力化解过剩产能,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严控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关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政策文件。
4.调整优化区域布局。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划要求,优化区域工业布局,加快推进中心城区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或改造。
领衔督办市领导:陈瑞峰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四十五: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特别是加强产业发展、流域开发等规划环评工作,切实发挥环保优化发展的作用。
整改目标:
严格按照国家规划环评的相关要求,全面开展全市工业重点行业规划环评工作,提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强化产业发展的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切实发挥环保优化产业发展的作用,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整改措施:
1.提高开展规划环评的思想认识。在编制工业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及流域开发规划时,坚持绿色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将绿色发展理念和生态优先贯穿于规划编制的全过程。
2.依法开展产业发展规划环评和流域开发利用规划环评工作。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编制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和流域开发利用规划过程中,应同步开展规划环评。按照“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等方面的环境管理。
领衔督办市领导:陈瑞峰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7年7月30日,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四十六:建立实施好河长制,加强上下游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统筹规划和调度管理。
整改目标: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精神,在全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并在2017年底之前建立河湖长责任体系。经过3至5年的努力,全市入河湖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河湖水环境明显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黑臭河湖基本清除,河湖面积不萎缩、功能不退化,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建立河湖长效管护机制,有管护机构、有管护职责、有经费渠道、有管护标准、有考核制度。
整改措施:
1.健全组织体系,建立考核机制。
2.全面调查摸底,建立河库档案。对河流开展排查,对每一条河道的信息登记造册,落实“一河(湖)一档”户口本,建立“一河(湖)一策”,明确整治路径、目标和时间节点,编制治理规划和方案。
3.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将河湖管理与保护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河湖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领衔督办市领导:汪祥旺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编办、市环保局、市农委参加
责任人:市水务局,市编办、市环保局、市农委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四十七:严肃查处填湖占湖违法行为,推进破堤还湖、退垸还湖等湖泊休养生息工程,依法依规严控沿湖围湖开发,加快推进违法养殖清拆工作,修复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整改目标:
认真贯彻实施《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加大填湖占湖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逐步推进湖泊退垸还湖工程建设,全面取缔湖泊围栏围网养殖和投肥养殖,依法依规严控沿湖围湖开发,逐步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整改措施:
1.按照河湖长制的要求,依法划定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推进湖泊水域岸线登记和划界确权。加强湖泊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违法填湖占湖行为。
2.对湖泊养殖污染进行督察,并定期通报,确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江河湖库围栏围网养殖拆除和取缔投肥(粪)养殖任务,2018年2月底之前全面完成违法养殖的整治、验收、整改工作。
领衔督办市领导:汪祥旺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城管委、市农委、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
责任人:市水务局、市城管委、市农委、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四十八:加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提高综合利用率,切实打击非法倾倒行为。
整改目标:
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分类收运、规划处置和有效利用。强化部门联动,严格执法管理,有效防范并打击非法倾倒行为。
整改措施:
1.源头减量排放。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积极倡导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绿色装修,规范拆除工作管理,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
2.规范清运市场。健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许可和运输车辆准运许可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切实打击滴漏抛洒、非法倾倒行为。
3.大力推进资源化利用。合理规划布局,保障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制定完善相关标准,积极推广再生产品应用。
4.加强监督考核。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成效考核,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领衔督办市领导:李忠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牵头,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参加
责任人:市城管委,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四十九:加大环保投入,不断完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整改目标:
加大环保投入,不断完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
整改措施:
加大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它(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市级财政投资力度,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资金。
领衔督办市领导:汪祥旺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五十: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和能力建设,强化监管执法。
整改目标:
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政策和资金支持,在编制总量内配强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切实加强生态环保能力建设。加强执法队伍装备建设,促进规范执法,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整改措施:
1.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统筹研究提出加强市、区环保部门监管执法等职责及编制、人员配备的具体措施。
2.2018年6月底之前,完成环保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工作。
3.结合日常机构编制管理,促进环保部门按照中央改革精神优化调整职能,加强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通过核准招录公务员、遴选工作人员、引进专业人才使用编制等方式积极支持环保部门改善人员结构,加强监管执法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升环保监管执法能力。
领衔督办市领导:陈瑞峰
责任单位:市编办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财政局,各区党委(党工委)、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加
责任人:市编办,市环保局、市国土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财政局,各区党委(党工委)、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分阶段推进,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五十一: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尽快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压力传导,推进部门联动,强化工作落实,狠抓考核问责,形成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工作机制。
整改目标:
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监督考核,严肃责任追究。
整改措施:
1.按照《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评价办法。
2.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追责问责。认真执行《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鄂发〔2016〕22号)的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严肃进行追责问责。
3.强化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落实。
领衔督办市领导:杨汉军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各区党委(党工委)、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加
责任人: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各区党委(党工委)、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五十二: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等有关要求,严肃责任追究。
整改目标:
对照督察发现问题,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严肃追责。
整改措施:
市督察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照督察反馈意见清单,进一步深入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和《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进行责任追究。
领衔督办市领导:张曙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参加
责任人: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五十三:对督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具体处理意见应征得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并向社会公开。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810台等问题组织整改落实。
1.对督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具体处理意见应征得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并向社会公开。
整改目标及措施:对督察组移交的案件线索,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严肃追责。
领衔督办市领导:张曙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参加
责任人: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按照省里统一时限要求完成整改
2.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逐台核实。
整改目标及措施: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逐台核实,对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全部收回或注销。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责任人: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反馈意见五十四:新洲区重发展轻保护,环境管理问题突出。
1.新洲区环保未批先建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
依法查处违法建设项目
整改措施:
⑴对国科弘大科技公司下达停工通知,并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⑵对武昌船舶重工二期项目下达停工通知并实施行政处罚。
⑶对武汉新港华中贸易服务区项目深入调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央、省要求立行立改。
⑷对武汉安能电源项目下达停工通知,并实施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新洲区委、区政府
责任人:新洲区区委书记、区长
完成时限:2017年8月底之前
2.邾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问题。
整改目标:
彻底解决污水超负荷和总磷超标问题。
整改措施:
⑴针对污水处理出水超标问题,实施邾城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二期扩建2万立方米/ 天;采用A2/0深度处理工艺,实现处理能力4万立方米/ 天,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
⑵加快二期改扩建工程进度,确保2017年4月底之前进水调试,8月底之前稳定达标排放。
⑶加强日常管理,保证出水水质稳定。
责任单位:新洲区委、区政府
责任人:新洲区区委书记、区长
完成时限:2017年8月底之前
3.柴泊湖水质下降问题。
整改目标:
2020年达到Ⅳ类水质,2022年达到Ⅲ类水质。
整改措施:
⑴2017年4月底之前完成柴泊大道截污井整改,从源头着手,加紧实施柴泊湖环湖截污工程,切断生活污水流入柴泊湖的所有途径。
⑵2017年5月底之前完成对柴泊湖水面垃圾、水藻等清理打捞。同时,制订巡查监管方案,定期对湖周边小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域进行巡查,严禁垃圾向湖内倾倒。
⑶进行柴泊湖水质采样监测,2017年8月底之前完成对湖泊水质变化分析的原因,提前制订整改预案。
⑷2017年12月底之前完成柴泊湖环湖截污工程。
⑸2018年6月底之前完成柴泊湖配套箱涵、进水渠改造工程,合理调度,加强水体互换改善湖泊水质。
责任单位:新洲区委、区政府
责任人:新洲区区委书记、区长
完成时限:分阶段整改
4.曲背湖水质下降问题。
整改目标:
2019年达到Ⅳ类水质。
整改措施:
⑴2017年4月底之前召开各涉湖养殖业主和行政村专题会议,落实界桩管理责任制,明确划分沿湖各村和畜禽养殖户责任地段及责任人。
⑵2017年4月底之前完成胡仁闸、卫星闸两条进水港的清淤,同时对该湖部分区域进行淤泥清理。
⑶2017年6月底之前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联动机制,落实湖泊管理责任制。
⑷2017年10月底之前关停曲背湖周边曲背湖村、胡仁村畜禽养殖户。
⑸2017年底之前制订“三线一路”规划,待审核通过后实施。
⑹2018年底之前督促华夏幸福公司将其在问津新城二期二通道以北流向曲背湖的生活污水,截流送往污水处理厂。
责任单位:新洲区委、区政府
责任人:新洲区区委书记、区长
完成时限:分阶段整改
5.自然保护区管理形同虚设。涨渡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内存在商业经营活动,人类活动明显;保护区试验区范围内存在大量鱼塘,从事人工养殖。生态环境遭到破坏,2013年以来,涨渡湖水质状况一直为Ⅳ类,未达到水功能区划标准(Ⅲ类)。
整改目标:
涨渡湖水质达到Ⅲ类。
整改措施:
⑴2017年7月底之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实行湖面养殖“人放天养”。
⑵2017年9月底之前,摸清水质变化的原因,分析查找并尽快截断污染源。
⑶2017年底之前解决试验区内水产养殖问题。推行科学养殖,开展广泛宣传,督促试验区内渔民减少鱼药、饲料的使用;保持试验区养殖现状,严禁新增养殖面积,并逐年削减养殖规模,还原保护区原生态;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对试验区内鱼塘用药量、饲料投喂量进行跟踪。同时,停止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与湿地保护不相关的人为和船舶活动。
⑷2018年底之前,实施水功能调度,利用“三湖连通”和江湖连通的机会实现水体交换,确保在2022年底之前涨渡湖水质达到功能区划标准。
责任单位:新洲区委、区政府
责任人:新洲区区委书记、区长
完成时限:分阶段整改,长期坚持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