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彰显山水园林特色,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武汉市重新修订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13年11月27日经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月9日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于201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共59条,分6章,分别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监督和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条例》的颁布和施行,以立法的形式解决1994年颁布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旧)在适应当前城市绿化工作过程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进一步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彰显山水园林特色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由于城市绿化与农村绿化存在较大差异,难以由一部法规来进行调整,同时为了做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对适用范围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二是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城市公园、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关于管理体制
一是明确了政府的管理职责。《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化建设和养护,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促进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的协调增长,保障城市绿化均衡发展。二是明确了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条例》规定市园林主管部门和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查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3、关于规划和建设管理
科学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是城市绿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条例》在绿化规划和建设管理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二是确立了城市绿线管理制度;三是完善了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标准的设置,规定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征收绿化补偿费;四是规定了对绿化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措施,确保绿化工程建设质量;五是对绿道建设作了相应规定;六是鼓励实施立体绿化。
4、关于保护和养护管理
严格的保护和规范的养护是维护绿化建设成果的重要保证。《条例》对此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和养护管理要求;二是严格规定了改变绿地性质的条件和程序,并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根据规划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三是规定了严格保护永久性绿地与林荫道;四是规范了对临时占用绿地的管理;五是规范了对移栽、砍伐树木的管理,对更换行道树及移栽、砍伐树木等行为作了严格限制,明确了经批准砍伐树木的补植标准;六是规定禁止七类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相对于旧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条例》重点从五个方面作了重要改进。
1、体例结构的完善
在构思新的《绿化条例》体例结构上,遵循了园林行业资深发展规律和特色,以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为切入点,进行了调整。
第一章总则,主要突出市区两级政府对城市绿化建设应当起到主导作用的建设体制。
第二章为了突出规划是龙头,进一步明确了绿化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的主体和程序。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更加体现出园林绿化三分建七分管,突出建管并重;同时,对园林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条件以及后续的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更为严格、更为明确的规定,重点突出了对绿化资源的保护。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通过市、区人民政府对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层级管理,绿化主管部门对绿化工程建设市场和养护管理责任单位的行业监督管理,建立起覆盖全市、全社会的园林绿化行业监管体系,有力地促进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加强了绿化工程建设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理,进一步梳理了园林绿化违法行为的分级处理,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
第六章附则,对条例中涉及到的重要概念、术语等进行了解释。
2、社会公众知晓、参与城市绿化权利的实现
城市绿化作为社会公众产品,社会各界对其理应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条例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各个环节,设置了社会公众知晓、参与城市绿化的渠道和途径。如:第九条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前应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规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树种规划、确定树种目录时,应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绿化工程施工时,应设置公示牌;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如实公示其房产开发项目的配套绿地率;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树木移栽、砍伐申请达到一定数量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移栽、砍伐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置告示牌;第五十四条规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园林绿化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将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等信息公开。
3、实施城市绿化规划的保障
明确城市绿化主要通过规划控制管理的方式予以落实,预留城市绿化发展的空间。同时,将市政府规章《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05号)的内容进行了吸收。
一是厘清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层次:第九条明确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地位,即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和专项规划之一;第十条明确了城市绿线主要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予以划定;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不能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划定绿线的附属绿地,主要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其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配置原则。
二是理顺绿线调整与改变城市绿化规划、改变城市绿地性质之间的逻辑关系,将绿线调整上升到源头——从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上进行控制和管理,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是建立“永久保护绿地”制度,通过设置市人民政府确认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程序,增强了绿地保护的强制性和权威性,第三十四条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是完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标的设置。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 2002年版)中的强制性条文,重点对住宅项目配套绿地率及其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进行了分类规定的完善,将区域划分与住宅规模分级相结合。关于配套绿地率的确定,按照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两大区域,设置了30%和25%两个档次的比例下限。关于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的确定,按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的住宅规模分级,设置了1.5M2、1.0M2、0.5M2三个档次的指标下限,其中旧区改建区域内的住宅项目,其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按照相应指标的70%设定指标下限,即1.05M2、0.7M2、0.35M2,从而与国家标准全面对接。
4、提升城市绿化品质的有效途径
城市绿化品质的提升不仅仅通过规划控制和管理来实现,还应当在资源保护、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方面予以保障。
一是加强现有绿化资源的保护。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充分考虑对现有绿地、树木的保护和避让;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保护措施,并纳入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二是确立绿化设计方案审查制度。第二十条规定,对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对城市生态、景观具有重要意义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设置了应当经过绿化主管部门审查的制度,其审查的着眼点在于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绿地布局、功能定位、植物配置,是否符合《城市园林评价标准》、《居住区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三是建立绿化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第二十二条规定,绿化工程开工前,应当到绿化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手续;第二十三条规定,绿化工程应当实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交付使用的三同时原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绿化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对违反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5、促进绿化建设多元化发展
本着强制与鼓励并举、指导与服务并行的原则,通过制定技术规范、建设标准及鼓励政策,推进城市绿化多元化,大力拓展城市绿化发展空间。
一是明确社会绿化的鼓励政策。第五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树木,种植纪念林。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树木冠名权。
二是开展绿道建设。绿道建设是近年来城市园林绿化发展中的新生事物,集环保、运动、休闲、旅游等功能于一体,是一种能将保护生态、改善民生与发展经济完美结合的有效载体。第二十六条对绿道建设的标准、规范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是推动立体绿化。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性,使得立体绿化成为必趋之势。以空间换绿地,使绿化从平面走向立体,进一步拓展城市绿化的发展空间,是城市绿化的新方向,是有效美化城市的新举措。一方面,通过增加相关义务性法律规范,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城市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城市道路两侧沿线单位,根据条件建设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另一方面,完善授权性法律规范,第三款明确规定,新建项目的屋顶绿化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武汉市目前规定,覆土厚度达到规定标准(一般为60cm)的屋顶绿化,可以按1/4计算为该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以此实质性举措来鼓励实施立体绿化。与此同时,第一款也规定了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推广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的技术指导与服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