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二、实施单位
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
三、认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
四、申请条件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五、确认孤儿身份程序
(一)市儿童福利院接收武汉市辖区弃婴(儿)主要程序:
1、收取公安部门提供的加盖公章的《捡拾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等。
2、与公安机关签订《弃婴(儿)临时代养协议书》,填写弃婴(儿)入院时的身体健康状况,且签字或盖章。
3、及时拍摄弃婴(儿)入院登记照(白底)及全身外貌照和随身携带物照片。
4、3岁以下按脚印,3岁以上按手印存档。同时,采集食指指纹存档。
5、完发布寻亲公告,填写《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儿)入院登记表》,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市民政局审批后办理正式入院手续。
(二)区(功能区)民政部门认定孤儿主要程序
1、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其监护人、委托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失去父母的有效证明(如死亡证、法院宣告死亡文书)等。
2、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事项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告之不予受理理由。
3、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区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5、复查复核。申请人对作出审核、审批决定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
认定后的孤儿发放《儿童福利证》,信息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个人档案。
六、终止情形
1、孤儿被依法收养;
2、孤儿年满18周岁不再继续接受教育;
3、年满16周岁且实现就业;
4、死亡;
5、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