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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单(2017版)的通知

武政规〔2017〕2号

日期:2017年02月28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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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单(2017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1日

 

  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单

  (2017版)

 

  为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加快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建设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步伐,现提出以下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三大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6%给予补贴;其他产业领域同类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3%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对由企业牵头承担、在汉实施、实现产业化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等重大科技项目,按照该项目企业自筹经费的20%给予补贴,对单个项目企业自筹经费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所获得的国家拨款总额的50%。

  三、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服务,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等企业,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达标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四、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对世界500强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来汉设立常年研发人员达到100人以上的研发中心,从设立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给予研发中心300万元补贴。对企业新获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贴;企业申报获批省级或者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每3年对市级创新平台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市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五、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众创孵化机构。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单位、国家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或者市级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每3年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等众创孵化机构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优秀的众创孵化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重大创新创业类赛事等众创活动的企业,经备案审核的,按照其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建立国家、省、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对新获批的省级或者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

  七、资助企业发明专利创造。对提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100件、500件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资助。对获得北美发达国家、欧盟发达国家和日本发明专利权的企业,按照每件1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获得除上述国家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发明专利权的企业,按照每件3万元标准给予资助;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权的企业,按照每件1万元标准给予资助。对代理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且被授予专利权达到300件、600件、1000件以上的专利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贴。对海外知识产权(专利)维权胜诉案件专利权人,给予80万元补贴。

  八、资助技术转移和技术交易。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按照其上年度登记技术交易额的0.02%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吸纳技术,按照其上年度实现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或者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补贴。每3年对市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优秀的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九、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的科技贷款,按照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购买的科技保险,按照其缴纳保费的50%给予补贴;对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出口信用险,按照其缴纳保费的10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鼓励企业领用科技创新券。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市级孵化器在孵企业,每2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科技创新券,用于购买科技共享服务平台的技术服务。

  本政策清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以前我市制定的有关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与本政策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清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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